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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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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6-4-23 14:54:13 来源: 作者: 责任编辑:

  
  八、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,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:
  (一)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,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;
  (二)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、采掘施工企业,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;
  (三)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,向企业及其分公司、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、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,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;
  (四)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,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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