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、第三十二条第二款、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,使用他人作品的,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。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、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,受著作权法保护。 外国人、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,受著作权法保护。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、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、发行的录音制品,受著作权法保护。 外国人、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、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,受著作权法保护。 第三十五条外国的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、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,受著作权法保护。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,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;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,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,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。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。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。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、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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